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4111号
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175184),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丰泽三大道增8号厂房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曾用名: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天津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科研楼818。
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经理。
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