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7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丰泽三大道增8号厂房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