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6640号
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丰泽三大道增8号厂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175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2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848773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4880元予以冻结,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保险金额为116488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48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