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10047号
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一支路丰泽三大道增8号厂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175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宏祥三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XCET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杰科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