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12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上诉人湖南天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0)湘0104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云软件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由***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天云软件公司不需支付***2月工资1908元。1、公司基于疫情原因调整2月工资经过了民主程序讨论且考虑到员工2月并未完整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合法合理。2、***未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视为对工资无异议。二、天云软件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系自行离职,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2020年3月在公司催促日志等工作记录提交的情况下旷工一个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辩称:1、天云软件公司所说的经过民主讨论***本人没有参加,不了解情况。2、天云软件公司所说2月没有提供完整劳动服务的情况,***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打卡记录、工作日志证明2月份是全勤。3、天云软件公司所说没有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人已经在钉钉的工资条中提出过书面异议,但公司未予回复,一审中也提交了证据,在微信聊天中也问过直属领导。4、天云软件公司所说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自行解除。5、天云软件公司所说公司催促工作日志等工作记录,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上在2020年3月***属于休假状态,不属于旷工,这在一审中天云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500元;2、未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1908元;3、未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8800元;4、未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日工资965.5元;合计赔偿2217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乙方)于2019年10月24日入职天云软件公司(甲方)从事IOS开发工程师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止。月基本工资标准为2600元,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于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上个月工资。庭审中,天云软件公司认可***的实际工资为10500元/月。2020年2月18日,天云软件公司发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薪资安排的通知》调整如下:1、截止到2月21日不能恢复公司现场办公人员,2月份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2、截止到2月28日前不能恢复现场办公人员,2月份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3、超过1个月不能恢复现场办公人员,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用。2020年3月16日,天云软件公司向***发放了2月份工资8023.3元;4月15日发放了工资1166.04元;5月15日发放工资7029.68元。***认为天云软件公司克扣其工资,向天云软件公司提出异议未果后,于2020年5月6日向天云软件公司提出辞职。***于2020年7月1日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且已进入程序,申请人就相同请求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为由作出了岳劳人仲不字【2020】第1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本案中,天云软件公司支付给***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不一致,应按照实际工资标准予以发放。根据***举证的工资条,天云软件公司按80%发放***2020年2月的工资缺乏依据,***主张欠发工资1908元应予支持;***未能举证证明3月份提供了正常劳动,***认可公司向其发放了1700元,依照《通知》的规定以及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天云软件公司无需再向***支付3月份工资;5月1日至2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未举证5月1日至2日存在加班事实,其主张工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天云软件公司须向***支付工资差额1908元。关于***主张天云软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天云软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天云软件公司需向***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审法院参照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10500元/月,认定天云软件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10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天云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差额1908元;二、限天云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天云软件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天云软件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受新冠疫情影响,天云软件公司从2020年2月3日起实行线上办公,并要求员工每日通过钉钉打卡及报送每日计划和总结。二、天云软件公司认可在全勤情况下,***月工资为10500元,亦认可2020年2月3日至5日公司安排***调休。三、***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钉钉记录显示,2020年2月除春节假期及2月3日至5日的调休外,其他工作日均进行了打卡并报送了日计划及总结。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天云软件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1908元;二、天云软件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焦点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本案中,天云软件公司从2020年2月3日起实行线上办公,***提交的钉钉记录能够证明其2月份除春节假期和正常调休外,均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打卡并每日报送了日计划和总结。鉴于此,天云软件公司应当按照全勤工资发放***2020年2月工资,一审判决天云软件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1908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天云软件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2020年2月工资的情形,***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天云软件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云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湖南天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