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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3民初11351号 原告: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小巷官南城)A2-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92号科***花园33幢二层2-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林公司”)诉被告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泳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泳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林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7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8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05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就普洱“车辆管理平台与普洱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接口”项目软件开发合作事宜,签订了《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车辆管理平台与普洱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接口”,向被告提供软件技术资料,并指导项目顺利实施,软件开发服务费为75000元,原告按照《软件开发服务合同》附件内容的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并将软件部署于普洱云平台之上,软件开发部署并上线试运行一个月后,由被告组织原告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签署验收合格证书,签署合格证书后,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额软件开发服务费,如超过应付款时间20个工作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即22500元。2020年6月8日,原告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内容向被告交付了“车辆管理平台与普洱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接口”软件及软件资料。然而运营满一个月后,被告多承诺组织验收,但均未如期组织。截至目前,软件已运营近一年,被告既不组织原告验收软件,也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并以及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泳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群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泳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证据二《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有原被告的盖章,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交原始载体的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真实性,证据48、49页未提交原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四左浪国的证言,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经本院核对原件,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6月10日,原告群林公司与被告泳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就普洱“车辆管理平台与普洱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接口”项目软件开发合作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开发“车辆管理平台与普洱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接口”,向被告提供软件开发技术资料,并指导该项目顺利实施;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软件开发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包括:源代码、源程序、操作文档、接口文档、部署测试文档、系统相关配置文档;被告收到技术资料后即开始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签收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视为无异议;原告按照附件1和附件3的需求内容开发完成后,与普洱城市大脑有限公司进行对接;原告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的要求进行开发,并正式部署在普洱云平台之上,同时满足普洱城市大脑有限公司对附件1的接口要求;项目在原告开发部署并上线运行一个月后,由被告组织原告和最终客户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原被告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含税总价款为75000元;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后,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额软件开发服务费;被告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费用,如超过应付时间20个工作日,原告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法律责任,同时被告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22500元;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的附件1为《项目开发功能清单及工程量表》、附件2为《项目进度计划表》、附件3为《非功能性需求》。 根据原告群林公司的技术员左浪国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群聊名称为“普洱城市大脑-交通运输局”中,聊天人在2020年6月19日表示“之前好像说是上线以后可能迭代吧现在可能时间有点紧要不就明天先上线随后我们再进行调整”。聊天人表示“明天我们要上线驾驶舱”。2020年7月16日聊天人表示“明早有大领导要来参观驾驶舱,请保障系统稳定”。 202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竣工验收报告》。2021年2月至5月期间,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服务费,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在原告开发部署并上线运行一个月后,由被告组织原告和最终客户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原被告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后,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额软件开发服务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涉案产品已经于2020年6月、7月就上线运行,且原告已经于2020年7月7日就向被告发送《竣工验收报告》,可至今为止被告仍未与原告进行结算和验收,被告也未到庭进行答辩和举证,故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本院认为,按照“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额软件开发服务费”的约定,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75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22500元。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22500元”,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2500元过分高于自己的损失,故酌情支持75000元*20%=15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且原告提交了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5000元; 二、被告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群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起瑞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