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民初1011号
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5号郁金香软件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60000元。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