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民初1011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5号郁金香软件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苏0118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60000元。2020年7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能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世界村云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