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927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众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烟庄办事处和谐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4-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冠县众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