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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特107号
申请人: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蒸汽供需合同》;
二、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前已向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支付60万元履约保证金,考虑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前期的投入损失,同意在司法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向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8.8万元。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有关《蒸汽供需合同》涉及的一切事宜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过本协议约定内容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风(襄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于2017年10月13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衡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