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9267号
原告:内蒙古环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夏聚光二层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峯启未来超级中心金地呼市公司三楼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环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环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环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