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瑞泰建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瑞泰建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05民催3号
申请人潍坊瑞泰建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7999号怡和第一城D-2区A单元1115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瑞泰建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1336628,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13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青岛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瑞泰建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瑞泰建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潍坊瑞泰建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