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4911号
原告: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原告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