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782号
申请人: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8388708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集中区红山路**。
法定代表人:汤金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3260567U,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华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江东科技工业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昌强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