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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湖北锢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8126号 原告:***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聚园二路20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6612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锢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FHXD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锢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