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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东莞市锐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玖玖嘉一超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千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1901号
原告:东莞市锐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聚园二路20号B栋。
法定代表人:***,东莞市锐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荣,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玖玖嘉一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唐市新泾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千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东星。
原告东莞市锐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天机电公司)与被告江苏玖玖嘉一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嘉一公司)、南京千维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维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锐天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超声波发生器电源购销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625784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36000、运费人民币50400元、测试费人民币12810元、公证费人民币1951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一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签署三份《东莞市锐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均为20200214),合同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879200元、人民币1252800元、人民币375840元。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被告***一公司向原告提供规格型号为QW2020N(口罩机专用)的超声波发生器电源(以下简称涉案电源)总计1120台,交货地点为广东东莞。上述三份购销合同的电源产品均由被告千维电气公司生产并供货。在上述三份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内,被告千维电气公司恶意哄抬物价,致使原告额外支付采购费2750000元。二被告交付的涉案电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出现漏电伤人、黑屏等现象,导致原告屡次遭到客户投诉和退货。二被告交付的涉案电源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原告签订上述三份购销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且二被告无法提供合理解决方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锐天机电公司起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锐天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其与玖玖嘉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无法证明其与千维电气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一公司住所地为张家港市,锐天机电公司与玖玖嘉一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合同签定地点为张家港市,交货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此,本案合同签订地、交货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