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财保27号
申请人:雷茨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聚园二路20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6612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荣,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恒通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57BKXY。
法定代表人:KIMTEAGYUNG。
申请人雷茨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雷茨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3856元的财产。申请人雷茨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385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