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909号
原告:**,女,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817654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联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本院不再对联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