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632号
原告:***,女,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817654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被告联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本院不再对联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