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江苏万**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给付执行款2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于2022年春节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23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郁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