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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如东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陈国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千,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邹晓飞,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如东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邹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孙艳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史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