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309号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潜江制造厂。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潜江制造厂、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箱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