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3793号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洛阳工业园区纬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街北一巷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