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4417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院内。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