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267号
原告:廊坊中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街道金光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835178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4层0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4534963。
法定代表人:穆烜。
原告廊坊中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