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小糊涂优服(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1执150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小糊涂优服(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29层2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小糊涂优服(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小糊涂优服(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房产、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查证结果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91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小糊涂优服(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德发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