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与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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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s p a n s t y l e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终9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东光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高允才,该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国际会展大厦l幢1单元11123室。法定代表人:乔万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环西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西法律服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利欧科技公司补足支付环西法律服务所7000元尚未支付的法律服务代理费;2.一、二审诉讼费由利欧科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因利欧科技公司与正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与利欧科技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由其提供法律服务,其在接受委托后,听取案情基本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与正元公司及时进行了沟通,做了大量诉前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沟通后,正元公司与利欧科技公司达成一致支付货款的协议,其以诉前和解方式达到了要回货款的最终目的,故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劳动合同书约定,利欧科技公司的委托目的已经达成,其法律服务工作也已经完成,但是利欧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法律服务代理费及利息有违常理。根据本案差旅费未实际产生的情况,其愿意退还3000元差旅费,但因利欧科技公司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劳动合同书约定,故其不应返还4000元代理费,利欧科技公司除已支付的6000元代理费外,还应补足尚未支付的7000元代理费。利欧科技公司辩称,2017年11月15日之前,环西法律服务所与其公司在同一层楼办公。环西法律服务所搬离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协商,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高允才称可代理该案。后环西法律服务所把代理合同发给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万栋,经乔万栋修改后又将合同发给了高允才。乔万栋去外地出差时,高允才未经乔万栋同意去其处盖章,合同生效。当晚高允才催促其支付差旅费,乔万栋给高允才转账9000元,其中代理费6000元,差旅费3000元。在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山西的正元公司已支付货款20万元,剩余的34万元其内部一直在与正元公司沟通。高允才仅是与其签订了一份合同,未做任何具体工作。代理合同是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而正元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已将货款全部付清。利欧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利欧科技公司与环西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环西法律服务所返还利欧科技公司已付费用9000元及自2017年11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622.5元);3.诉讼费由环西法律服务所负担。环西法律服务所反诉请求:1.判令利欧科技公司支付环西法律服务所代理费用4000元;2.反诉费用由利欧科技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5日,利欧科技公司(甲方)与环西法律服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高允才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利欧科技公司诉大同开发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13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已收代理费不退。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进行调查、调解、撰写起诉状、答辩状或仲裁申请书、立案,出庭应诉等工作;如果委托事项经协商解决或撤诉,只要乙方提供了任何一项法律服务工作,代理费不退。该合同特别约定,甲方先付代理费6000元整,判决书下达再付5000元整,执行程序后再付2000元整;乙方按甲方单位法务出庭诉讼。同日,利欧科技公司向高允才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权限为“特别代理”。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聘请高允才为利欧科技公司法务,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以上合同均加盖“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利欧科技公司对该公章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合同签订后,利欧科技公司支付环西法律服务所代理费6000元及差旅费3000元,环西法律服务所认可差旅费并未实际发生。利欧科技公司称其在2017年11月17日与正元科技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正元科技公司支付的款项,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庭审中,环西法律服务所提交起诉状一份,该起诉状原告为利欧科技公司,被告为正元科技公司,诉请为利欧科技公司要求正元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4万元及违约金。该起诉状落款处加盖利欧科技公司印章。利欧科技公司另行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正元科技公司名下34万元的财产,该申请书未加盖利欧科技公司印章。因利欧科技公司与正利欧科技公司纠纷已解决,其并未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申请财产保全。另,高允才称其在利欧科技公司与正元科技公司协商过程中,也曾积极与正元科技公司沟通,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利欧科技公司与环西法律服务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在诉讼前,利欧科技公司已与案外人正元科技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了纠纷,故利欧科技公司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利欧科技公司要求高允才退还已支付的各项费用,高允才口头承诺退款,可视为双方已合意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故利欧科技公司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解除,予以支持。根据利欧科技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高允才在2018年3月22日明确答应退款,可视为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已合意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环西法律服务所共计向利欧科技公司支付代理费6000元与差旅费3000元,庭审中,环西法律服务所明确表示差旅费并未实际发生,故该3000元应予以退还。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委托代理合同虽已解除,但环西法律服务所在委托事项中,也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为利欧科技公司撰写了起诉状及提供了法律咨询,故6000元代理费酌情退还4000元。双方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解除,环西法律服务所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以7000元为基数向利欧科技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出庭代理甲方先付代理费6000元整,判决书下达再付5000元整,执行程序后再付2000元整。由于利欧科技公司已在起诉前自行解决了纠纷,该合同已无履行基础,并未出庭代理,故环西法律服务所要求利欧科技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费4000元及差旅费3000元;并以7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3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剩余25元及反诉费25元均由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负担(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利欧科技公司与环西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因利欧科技公司已与案外人正元科技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了纠纷,利欧科技公司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之后利欧科技公司要求高允才退还已支付的各项费用,高允才口头承诺退款,故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认为以上情形可视为双方已合意解除合同,并确认《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利欧科技公司要求环西法律服务所退还9000元并支付利息,鉴于环西法律服务所已进行了撰写起诉状及法律咨询等工作,故一审根据双方陈述、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等,酌定环西法律服务所退还代理费4000元、差旅费3000元,并无不妥。因环西法律服务所至今未退还上述费用,故一审判决环西法律服务所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欧科技公司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所述,环西法律服务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