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欧智慧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陕0104民初2580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22

法定代表人:乔万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冰,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延,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10000MD3108006T。

法定代表人:高允才,该所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科技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环西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乔万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冰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允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欧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费用9000元及自201711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622.5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11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处理原告与大同开发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科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约定代理费为130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6000元,剩余部分在收回货后3日内付清,由被告指派法律工作者高允才办理案件2017111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乔万栋向高允才支付6000元代理费及3000元差旅费。20171117日原告询问案件进展时被告答复周一(20171120日)立案,20171118日,原告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便立即通知高允才先暂停起诉立案,而高允才也回复你先沟通,等你电话,后原告即与正元科技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完纠纷,原告又立即通知被告纠纷已处理完毕,无需被告再行起诉立案,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而被告在此之前也并未撰写诉状,未起诉立案,因此,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承诺全额退还原告所付费用9000元。本案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而委托代理事项因原告自行处理完毕已经不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因此原告后期的代理费也不用再行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所付费用,被告承诺全额退还,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今日,也未退还,原告无奈只能诉至院,判如所请。

被告环西法律服务所辩称,其已经履行了诉前的协商沟通义务,原告在与正元科技公司协调的过程中,被告积极地与正元科技公司沟通,并已经准备好了立案的诉状和诉讼保全的所有资料等。后原告称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不需要再行立案,我个人愿意给对方退还6000元,但因家里有事情,未与原告沟通妥当。但环西法律服务所不同意退还原告6000元。我们草拟了诉状和履行了代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

反诉原告环西法律服务所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被告支付反诉原告代理费用4000 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711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份《委托代理合同,反诉被告委托反诉原告代理反诉被告诉山西大同开发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案。双方协商代理费为13000元整。现反诉被告己支付9000元整,尚有4000元代理费未支付。反诉原告接受反诉被告的委托后,积极进行诉前准备,调查案件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并做好诉讼财产保全的准备工作,认真帮助反诉被告写好民事起诉状,在反诉原告与诉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正元科技公司在反诉被告准备立案之前付清货款因此反诉被告就不再起诉至此,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反原告代法律服务工作已经完成。因案件程序减少,反诉原告没有再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4000元代理费。现反诉被告却要求反诉原告退还9000 元的代理费用,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故反诉原告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尚未支付给反诉原告的4000元代理费用,并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利欧科技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请求支付剩余代理费4000元,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特别约定:甲方先付代理费陆仟元整,判决书下达后再付伍仟元整,执行程序后再付贰仟元整,被答辩人对合同中所委托事项没有进行调解、立案,在立案前答辩人已自行处理完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标的已经灭失,合同已履行不能,更不可能存在立案、审理、下判决、执行等事项,因此,判决书下达、执行程序的后续事项已经不可能得以实现,此项付款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其要求支付剩余代理费4000元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违反合同约定,对其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由双方合意解除,剩余合同内容已无需履行。20171118日,答辩人自行与正元科技公司协商处理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被答辩人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答辩人多次与被答辩人沟通,双方已经协议解除合同,退还已收取的9000元费用。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因委托事项已经灭失,合同已履行不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经达到法定解除情形并且双方也经协议解除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答辩人既已要求被答辩人退费,此为《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中合同解除的后果综上,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剩余代理费4000元,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详细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乔万栋的身份证、乔万栋与高允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电话录音被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民事起诉状》大同开发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双方当事认可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1115日,原告利欧科技公司(甲方)与被告环西法律服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高允才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利欧科技公司诉大同开发区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13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已收代理费不退。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进行调查、调解、撰写起诉状、答辩状或仲裁申请书、立案,出庭应诉等工作。如果委托事项经协商解决或撤诉,只要乙方提供了任何一项法律服务工作,代理费不退。该合同特别约定,甲方先付代理费陆仟元整,判决书下达再付伍仟元整,执行程序后再付贰仟元整。乙方按甲方单位法务出庭诉讼。同日,原告利欧科技公司向高允才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权限为特别代理。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聘请高允才为原告法务,期限自20171115日至20181114日。以上合同均加盖原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原告对该公章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代理费6000元及差旅费3000元,被告认可差旅费并未实际发生。原告称其公司在20171117日与正元科技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1120日收到正元科技公司支付的款项,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

庭审中,被告提交起诉状一份,该起诉状原告为利欧科技公司,被告为正元科技公司,诉请为利欧科技公司要求正元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40000元及违约金。该起诉状落款处加盖原告利欧科技公司印章。原告另行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正元科技公司名下340000元的财产,该申请书未加盖原告利欧科技公司印章。因原告与正利欧科技公司纠纷已解决,其并未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申请财产保全。

另,高允才称其在原告与正元科技公司协商过程中,也曾积极与正元科技公司沟通,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在诉讼前,原告已与案外人正元科技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了纠纷,故原告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要求高允才退还已支付的各项费用,高允才口头承诺退款,可视为双方已合意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故原告要求本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解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高允才在2018322日明确答应退款,可视为双方于2018322日已合意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的代理费与3000元的差旅费,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差旅费并未实际发生,故该3000元应予以退还。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委托代理合同虽已解除,但被告在委托事项中,也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为原告撰写了起诉状及提供了法律咨询,故6000元代理费本院酌情退还4000元。双方合同于2018322日解除,被告从2018323日起按年利率6%以7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

关于反诉请求,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是出庭代理甲方先付代理费陆仟元整。判决书下达再付伍仟元整,执行程序后再付贰仟元整。由于原告已在起诉前自行解决了纠纷,该合同已无履行基础,并未出庭代理,故反诉原告环西法律服务所要求反诉被告利欧科技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2017111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322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费4000元及差旅费3000;并以7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8323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之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利欧智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5元及反诉费25元均由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文静

 

二O一九年五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