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11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890065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我院(2021)辽079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90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 执行人 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无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收益,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有抵押,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处理。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