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245号
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徐锦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汝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3号楼2单元206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申请费1060元,由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甄琳琳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凯悦
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