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5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徐锦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汝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3号楼2单元2063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
被执行人:王鹏,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诉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鹏银行存款10.8万元。申请执行人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诉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海耀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鹏银行存款10.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