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勇峰化工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81民初9193号
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勇峰化工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若佳。
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勇峰化工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经双方达成新的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自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计取),由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