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1653号
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8900657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2857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街亿利大厦二层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83434894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5元,由原告山东佳脉气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