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营市神舟桶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020号 申请人:东营市神舟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39021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周隆路8887号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FECN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神舟桶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青隆村镇银行账号为50×××18的存款106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