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6执保1110号
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887号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FECN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9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南京长江佳隆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普桥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78384304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长江佳隆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1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长江佳隆石化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20881.9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长江佳隆石化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20881.9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