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610号之二
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3435754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先勇,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北外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FECN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第三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720.00元,两项共计4170.00元,由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