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3435754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先勇,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北外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FECN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审被告:**,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上诉人杨峰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杨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欧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诉讼程序不当。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四、一审判决结果严重错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00元,减半收取2488.00元,由上诉人杨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鹏
审判员禚慧聪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