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营市神舟桶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020号之二
申请人:东营市神舟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39021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周隆路8887号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FECN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神舟桶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热载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青隆村镇银行存款106000元的冻结(账号:50×××18)。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东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