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务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