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商初字第1391号
原告济宁开发区宏达五金机械厂。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开发区宏达五金机械厂与被告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开发区宏达五金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济宁开发区宏达五金机械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