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041号
申请人: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233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都华润大厦B座2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CN83N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唐尧路北,规划路东【不动产权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2694号】工业用地一处,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4620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尧路北,规划路东【不动产权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2694号】工业用地一处。
二、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