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东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欧亚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91执保36号
申请人:济宁东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苏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欧亚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金大道与苏南路交汇处西北。
法定代表人:渠振江,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东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欧亚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