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胤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3执保1473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江苏胤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胤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3财保4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胤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