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财保361号
申请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万庄村**。
法定代表人:*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鹿原,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集新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黄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EYTR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集新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账户:山东集新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东路支行9150××××2769;齐鲁银行聊城分行8661××××5871)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集新装配式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