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众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3执保170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董事。

被保全人:徐州众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保全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徐州众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财1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徐州众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联合众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杜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