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74号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206国道东侧、东排洪道西侧(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ML93T4B。
法定代表人:高云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1870L。
法定代表人:李昊。
被告: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用代码91370000683233582Q。
法定代表人:姜长兴。
被告:英耐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1001用代码91370103773179444N。
法定代表人:卜庆波。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英耐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阮伟萍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