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昆高速铁路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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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7102民初296号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1区107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京昆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5号楼2幢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京昆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欠款达成口头和解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京昆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7元,由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