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1359号
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D栋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920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