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D栋1405室(第14层),组织机构代码:53329204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MA35MRHU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赣0502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1422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