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3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11885497.65元,执行费179286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向本院出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破10、12号,(2021)鲁05破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函》,函告本院该二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被保全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2021)鲁02执16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